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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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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本公司(自2020年12月3日由“绍兴市如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鑫盛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了理顺与各方的经济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经济责任,特向你们作出如下公告: 一、对于2021年2月1日(不含)以前本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合同,分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代表本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再享有我公司代理权。 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代表本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仅限于该合同标的范围内的交易,且自2021年2月1日(含)起不再享有本公司代理权。该代理人在除该合同以外的任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对账单等)上的签署行为均不代表本公司。 二、对于2021年2月1日(含)以后本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合同,作以下声明: 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公司代理人为杨正刚,所有合同必须经其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本公司才认可。如若有与之不符的情形,请相关供应商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速与本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75—82893007。 特此公告 公告人:浙江鑫盛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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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盛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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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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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本公司(自2020年12月3日由“绍兴市如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鑫盛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了理顺与各方的经济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经济责任,特向你们作出如下公告: 一、对于2021年2月1日(不含)以前本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合同,分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代表本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再享有我公司代理权。 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代表本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仅限于该合同标的范围内的交易,且自2021年2月1日(含)起不再享有本公司代理权。该代理人在除该合同以外的任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对账单等)上的签署行为均不代表本公司。 二、对于2021年2月1日(含)以后本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合同,作以下声明: 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公司代理人为杨正刚,所有合同必须经其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本公司才认可。如若有与之不符的情形,请相关供应商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速与本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75—82893007。 特此公告 公告人:浙江鑫盛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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