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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口罩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江西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 2021-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沈双武 4月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5208033元;被告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龙献、程鹏、刘少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江西首例由市级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开始蔓延,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刘龙献、程鹏、刘少莹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1月26日前往湖北仙桃寻找口罩货源时结识了赵某,后通过其分两批次从仙桃市小作坊购买了71万个“三无”口罩。刘龙献、程鹏联系到广东的买家后,将71万个口罩直接销售至广东深圳、揭阳两地。
  在售出第一批50万个口罩后,刘龙献邀请邹理林合伙销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2月1日至2日,刘龙献、程鹏通过杨某等人又先后两次从仙桃的小作坊购进“三无”口罩约30万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刘少莹、邹理林等人则通过快递向贵州、广东、浙江、内蒙古等地发货。
  经审计,刘龙献、程鹏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1736011元。同时,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购买人寄回的部分口罩进行检测,结论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术要求。
  法院查明,2020年12月30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龙献、程鹏有期徒刑4年、判处刘少莹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邹理林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各处罚金20万元,邹理林处罚金10万元。
  九江中院认为,四被告明知所销售口罩为“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仍通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销售以获取利益,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四被告在疫情期间明知所销售的口罩属于“三无”普通防尘口罩,却对外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更足以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为此,九江中院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四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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