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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肖波
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自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实施保障工作高效有序,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线上提交的个人破产申请260件,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 据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平台运行良好,立案材料接收工作稳妥有序,基本实现无纸化办理目标。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记者了解到,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8件案件中,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首案的问题,“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龙光伟介绍,从当前阶段的个人破产申请来看,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对个人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同时,个人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为此,深圳法院联合多部门先后组织7批次对94名申请人进行申请面谈,指导当事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债务纠纷解决方式。 从目前来看,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 此外,还有些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曹启选说,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申请即使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听证、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甚至在获得免责裁定之后,一经发现,法院都将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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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收到破产申请26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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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奢侈消费负债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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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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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肖波
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自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实施保障工作高效有序,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线上提交的个人破产申请260件,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 据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平台运行良好,立案材料接收工作稳妥有序,基本实现无纸化办理目标。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记者了解到,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8件案件中,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首案的问题,“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龙光伟介绍,从当前阶段的个人破产申请来看,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对个人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同时,个人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为此,深圳法院联合多部门先后组织7批次对94名申请人进行申请面谈,指导当事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债务纠纷解决方式。 从目前来看,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 此外,还有些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曹启选说,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申请即使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听证、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甚至在获得免责裁定之后,一经发现,法院都将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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