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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中院二审判决:职业打假人非普通消费者
以牟利为目的属变相经营不支持10倍索赔

( 2021-04-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法制网见习记者 邢国涵

  一买家花3560元网购200盒创伤药,然后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向商家索赔35600元。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职业索赔”案作出判决: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支持10倍索赔。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张某亮花费3560元网购200盒骨痛王,随后以该骨痛王生产厂家已注销,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起诉网店经营者漯河某百货店,要求该百货店退还货款3560元,支付10倍赔偿金35600元。
  张某亮主张其是日常生活需要购买,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某亮在多起诉讼中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10倍索赔,并非普通消费者。
  源汇区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结合张某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情形,源汇区法院不采信张某亮系普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的主张,仅判决百货店退还张某亮货款3560元,而对其要求支付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亮不服,上诉至漯河中院。漯河中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亦认为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在李志强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可明确其行为作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李志强在实践中接触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案件,他发现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背离了社会监督的初心。
  李志强建议,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为。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以“打假”“维权”名义举报、起诉商家意图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近年来被严格规制。去年1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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