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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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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案事实证据存在矛盾情况下仍起诉至法院、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 这起由湖北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涉嫌诈骗案“荣”登湖北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的“黑榜”。 4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2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审查不严监督不力被问责 许某系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和100万元,事后吕某、叶某并未实际承接到工程。 2017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4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某辩称其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奔驰车,并抵押了其所在公司开发的4套房产。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考量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复杂因素,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在发布会上指出。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7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仍以许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鑫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缺乏缜密的审查认定,也未有效引导、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围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因许某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还款以及还款保证书等证据,法院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2020年5月21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同年5月27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汲取教训。 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 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登红榜 发布会上,湖北检察机关还公布了3起“红榜”典型案例。 办理某建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风险研判、审查听证等,结合有关人员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等事实,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认为,潜江市检察机关在坚守法治原则和法治底线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既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又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收到外省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后,随州市随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就法院将其列为次债务人、冻结其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的情况属实,且法院在张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涉案债权书面结清证明后未予回复亦未解除冻结。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执行活动违法的检察建议,法院随即解除对张某及其名下企业账户的冻结。 “营商环境好不好,需要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第一感受。”金鑫说,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审查起诉外省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时,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审查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深入查明本案存在具有被索要情节、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行贿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真诚悔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这家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指出,汉阳区检察机关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较好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 开展为期两年专项检察活动 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永金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民事检察部及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今年2月底,湖北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 统计显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39件、监督撤案27件;受理虚假诉讼案件24件,查实构成虚假诉讼案件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移送犯罪线索1件2人;办理相关裁判结果、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34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7件;对接收的188件申诉案件按程序依法办理,对案件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多的,举行公开听证85次,妥善化解涉市场主体矛盾纠纷。 专项活动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打造了“1+7+5”的落实链条。 “1”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7”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案件立案监督专项工作、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工作7个专项工作。 “5”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建立的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批捕、起诉报上一级备案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追责问责机制和督导调度机制5项工作机制。 “湖北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提升检察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王永金说。 本报武汉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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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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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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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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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案事实证据存在矛盾情况下仍起诉至法院、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 这起由湖北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涉嫌诈骗案“荣”登湖北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的“黑榜”。 4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2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审查不严监督不力被问责 许某系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和100万元,事后吕某、叶某并未实际承接到工程。 2017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4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某辩称其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奔驰车,并抵押了其所在公司开发的4套房产。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考量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复杂因素,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在发布会上指出。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7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仍以许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鑫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缺乏缜密的审查认定,也未有效引导、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围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因许某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还款以及还款保证书等证据,法院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2020年5月21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同年5月27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汲取教训。 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 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登红榜 发布会上,湖北检察机关还公布了3起“红榜”典型案例。 办理某建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风险研判、审查听证等,结合有关人员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等事实,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认为,潜江市检察机关在坚守法治原则和法治底线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既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又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收到外省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后,随州市随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就法院将其列为次债务人、冻结其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的情况属实,且法院在张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涉案债权书面结清证明后未予回复亦未解除冻结。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执行活动违法的检察建议,法院随即解除对张某及其名下企业账户的冻结。 “营商环境好不好,需要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第一感受。”金鑫说,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审查起诉外省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时,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审查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深入查明本案存在具有被索要情节、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行贿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真诚悔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这家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指出,汉阳区检察机关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较好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 开展为期两年专项检察活动 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永金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民事检察部及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今年2月底,湖北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 统计显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39件、监督撤案27件;受理虚假诉讼案件24件,查实构成虚假诉讼案件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移送犯罪线索1件2人;办理相关裁判结果、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34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7件;对接收的188件申诉案件按程序依法办理,对案件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多的,举行公开听证85次,妥善化解涉市场主体矛盾纠纷。 专项活动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打造了“1+7+5”的落实链条。 “1”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7”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案件立案监督专项工作、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工作7个专项工作。 “5”就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建立的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批捕、起诉报上一级备案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追责问责机制和督导调度机制5项工作机制。 “湖北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提升检察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王永金说。 本报武汉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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