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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近日启动,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这些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为进一步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并为下一步出台立法积累实践经验,最高检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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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相关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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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扩大至十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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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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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近日启动,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这些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为进一步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并为下一步出台立法积累实践经验,最高检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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