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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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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之诉面面观

( 2021-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邱泽宇

  韩飞与付晨(均为化名)原系夫妻,两人离婚后付晨生育了一名女孩名叫付晓莉,由付晨的妹妹收养。不久后,韩飞与付晨的妹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韩飞与付晓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存在亲子关系。付晨的妹妹也因此与付晓莉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时有发生,已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为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针对其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作出了解答。
  问:谁有权提出亲子关系的异议之诉?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民法典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仔细分析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而不包括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条件均需要“有正当理由”。
  问: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一般有哪几种情形?
  答: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确认之诉的主体有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亲子关系确认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即产生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为继承遗产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对此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交证据等依法作出判决。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
  答: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
  当父亲或母亲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提起,成年子女不能提起。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保护。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有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案件,对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子女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实际抚养费支出、抚养年限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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