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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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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图省事木板阻门 电梯受损担责维修
· 擅用障碍物阻挡电梯门存主观过错
· 事故受伤医后致死多方过错按份担责

擅用障碍物阻挡电梯门存主观过错

( 2021-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本案中,韩某搬运物品的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将一块板状物垂直放置于电梯门运行的轨道处,阻止电梯门关闭,其离开电梯后电梯门关闭上行,造成电梯损坏,停止运行。根据常识来看,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用异物阻挡电梯门关闭非常危险,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韩某为方便搬运东西,在未通知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正确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用物体阻挡电梯门,未能尽到一般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故韩某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韩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应当承担损害电梯的侵权责任。
  韩某上诉主张本次事故系因电梯故障,且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一审未予审查。对此,北京一中院认为,韩某主张电梯存在故障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一审法院的释明下其亦未就此申请鉴定。同时,案涉小区系新入住小区,电梯处于检验有效期内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电梯故障所导致,韩某应对其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韩某辩称电梯维修的部位不合理,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法官庭后提醒,乘梯人在平时乘坐电梯需要等人或者搬运东西时,避免使用木板、箱子等异物阻挡电梯关闭,应通知电梯的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制动措施,让电梯安全停留,以免发生电梯损坏甚至影响生命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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