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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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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省事木板阻门电梯受损担责维修

( 2021-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梁睿 杨颜金

  工人韩某长期独立从事材料搬运工作,在某次搬运过程中为方便搬运材料进入电梯,将一块木板放置在一层电梯门处阻止电梯门关闭,在其离开电梯期间电梯门关闭后上行,造成电梯损坏。法院一审判决韩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个体搬运工韩某进入某新建成的小区单元内搬运材料。电梯门在一层打开后,为了方便搬运,韩某将一块长约60厘米、宽约40厘米、厚度为1.8厘米的板状物倚靠在一侧电梯门运行的轨道上,阻止电梯门关闭。根据单元楼及电梯内的录像显示,此后韩某多次往复向电梯内搬运物品,约30秒后电梯显示器开始显示“上行”标识,又经过约60秒后,电梯开始强制关门,电梯门将木板推行至轨道中央后,该板状物被两扇门垂直夹住,电梯门夹着该板状物开始上行,随后发生严重的碰撞,造成电梯损坏,电梯最终停于二层。
  事后,维修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某小区电梯(右侧)损坏原因认定及维修报价说明》,载明事故发生系韩某造成,维修费合计为2.2万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将韩某诉至法院,索赔电梯维修费2.2万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案涉电梯存在电梯门还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自行运行的危险现象,系电梯故障造成,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某将板材放置在电梯门当中,离开电梯后电梯强制关门上行,造成电梯损坏,物业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2.2万元,故物业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韩某辩称电梯关门是电梯本身存在故障,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2.2万元。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在电梯门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电梯上行的现象,明显属于电梯故障,该情况不可能是因人为或外界因素造成的,维修公司修理的部位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以及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并未充分证明,一审法院未考虑双方的过错比例和责任问题。
  对此,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担责。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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