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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19)鄂1381民破(申)字2号
  本院根据刘正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2日指定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4日前,向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讯地址: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社区翰林东苑二层;电话:0277-6286650,邮编:4327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626号  钟瑜敏:本院已受理原告简天理与被告钟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7942号  曹鸯清:本院受理原告宋新怀诉被告曹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188号  张勇、温晨:本院已受理原告廖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4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741号  简勤根:本院已受理原告徐速与被告简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141号  章小平、钟美莲、黄海勇、邱军军、何军、章长根:本院已受理原告谢羽与被告章小平、钟美莲、黄海勇、邱军军、何军、章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本人王朝军,在加工卤菜过程中违规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销售,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积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真诚道歉,承诺以后严格守法,绝不再犯。
道歉人:王朝军
夏罗珍: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259号原告杨友进诉被告夏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978号陈晓昕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049号林冬梅与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40005129592260,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东台市益泓荣运输中心,收款人东台市周明运输中心,持票人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到期日2021年8月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小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01号原告张威与被告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国华、朱小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柯关文、柯明坤、柯奋勇、柯建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秀兰、陆本隆、陈二明、刘桂林、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农贸易有限公司、崔恒春、梁连香、李昌忠、陈连华、卓龙震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前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关文、柯建云为该案被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执异175、176、180、181、182、183、185、188、189、190、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关文、柯建云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981民初6440、6443、6445、6352、6540、6538、6442、3744、4807、374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苏098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袁秀兰、陆本隆、陈二明、刘桂林、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农贸易有限公司、崔恒春、梁连香、李昌忠、陈连华、卓龙震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柯关文、柯明坤、柯奋勇、柯建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正其、葛月红、刘卫国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朱正其、葛月红、刘卫国向本院申请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关文、柯建云为该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执异172、173、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关文、柯建云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81民初2518、2517、25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朱正其、葛月红、刘卫国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王家响、柯关文、柯明坤、柯奋勇、柯建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永富、陈二明、王正华、周亚东王勤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王家响柯关文民问借资纠纷一案时,中请执行人单永富、陈二明、王正华、周亚东、王勤向本院申请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建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执异178、179、184、186、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追加柯明坤、柯奋勇、柯建云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981民初4897、6805、5379、5383、68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单永富、陈二明、王正华、周亚东、王勤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侍云霞:本院受理梅永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开庭时间: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开庭地点:本院宝堰法庭第二审判庭。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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