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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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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311民初4810号
郭晓凤:本院受理原告李燕与郭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1号
曹传磊: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梁诉你和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586号
姚超:本院受理原告王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706号
江红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4号
孙玉彬、张彬: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双丰木材经销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周培:本院受理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日顺延)在霍邱县法院马店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28号
赵培培、沈华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王兴才:本院受理原告马桂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江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1538362051078) 46563.9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雪斌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6683320014242788) 10476.2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鑫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710810282947) 73754.7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陈少英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6622210231979) 25021.3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周三喜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910699034045539 ) 35926.96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郑肖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6682650002937077) 10896.9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郑佳园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80032782540) 20191.9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张威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49079948672) 49154.26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喻彦鸣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21688936) 49988.4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张杰斯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80034549921) 100635.7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禹洁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5697500012488206) 23919.2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于长龙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001140047096893) 16004.7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严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6192002945590) 4034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游鑫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329494743274) 57308.1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徐松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036237944) 50119.1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莹军、贺红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花诉被告王莹军、贺红飞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海诉被告程建兵、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卢淑琴申请宣告丁宏死亡一案,经查,丁宏,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19号省政府宿舍1栋3单元101号,于2013年8月23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丁宏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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