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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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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惩戒,法律红线不能触

( 2021-03-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 于旭坤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权利。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四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其应有之义。在具体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一定要坚守法律红线,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小真是一位初一年级学生,事发当天因生病在下午才赶到学校,班主任马老师不听小真解释,认为小真故意旷课,将小真叫到办公室用电缆线暴打小真全身及四肢,用脚踢踹十余下,还让小真蹲马步等。自此,小真一提到去学校上学就感到十分害怕,更不敢见到马老师。后小真的父母报警,并代理他到人民法院将马老师及其所在学校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老师和所在学校已经支付相关医疗费等费用,最后判决由马老师向小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由学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实施体罚的马老师和学校既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受到行政处分。学校、教师一定要明白,体罚学生是法律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践踏。
  首先,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提供关爱,应当耐心帮助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本案中,小真因病未按时赶到学校上课,马老师没有耐心询问小真未到校原因,没有关心孩子身体状况,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顿猛打。为了避免周围师生围观,她还让小真趴下挨打,并且严厉制止其哭泣。教师是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依靠,马老师缺乏对学生的基本关注和尊重,严重违背师德师风,且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严禁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实践来看,体罚行为主要是对学生身体实施惩罚,包括且不限于扇耳光、撕扯头发或者耳朵、用拳头殴打、用脚踢踹等通过肢体直接伤害学生的行为,用教鞭、木棍、笤帚、皮带、针等工具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等;过度罚跑、罚站、罚跪、罚抄作业等属于变相体罚行为;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能会有谩骂、歧视、侮辱、诽谤、恐吓、贬损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言行等。以上都可能会对学生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伤害,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教师和学校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而影响恶劣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被解聘。
  本案中,小真的父母报警后,马老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并被处以500元罚款,当地教育局对马老师及其所在学校的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将马老师调离了原岗位,表明了坚定反对体罚学生的鲜明态度。在类似案件中,有的教师还被降级处理,甚至被判处刑罚,因为体罚学生而付出了沉重代价。
  在多方关注中,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在全国实施,学校、教师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为学校和教师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支持。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仍然是《规则》严令禁止的行为,任何教师都不得打着“教育惩戒”的旗号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则》实施以后再次强调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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