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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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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确认家务劳动价值

( 2021-03-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施行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将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很可能会限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激活”,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对“全职太太”和“家庭主夫”来说都是一种福音。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达十余年,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料理家务,并照顾孩子以及原告父母,负担了照顾家庭的主要义务,其要求获得劳动补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一审判决家务补偿款金额为2万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当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方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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