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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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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对于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用“高兴、欣慰、振奋”6个字形容自己的心情。在他看来,这部保护法凸显了我国对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 2017年3月,周洪宇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领衔提出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此后,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19年12月首次审议到2020年12月审议通过,周洪宇参加了3次审议的全过程。 近日,周洪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回顾了他与长江保护法的不解之缘。 逐步厘清长江保护方向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全长6300多公里,长江流域提供了我国36.5%的水资源、52.5%的内河通航里程,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周洪宇从小在长江边长大,在他的记忆中,小时候的长江水是清澈的,两岸还有很多柳树,风景优美。 出于对水的特殊感情,2003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周洪宇就关注到水污染问题。2004年,一系列严重的水污染事件经由媒体曝光,让周洪宇意识到,应该通过制定专项立法予以规制。 在2005年和2006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洪宇连续两年提出关于制定大江大河法的建议,建议明确大江大河适用标准范围,明确处罚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如今回想起来,周洪宇笑言,当时的建议不够成熟,大江大河的提法太过宽泛、不够集中。我国的江河有很多部门在管理,如果将所有大江大河作为整体立法,操作层面上很难做到。 “江河保护也应分门别类。”周洪宇注意到,“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是近现代水事立法的最重要经验。比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欧洲的莱茵河、法国的塞纳河等,都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这为长江保护指明了方向,也让周洪宇的建议更为成熟。201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洪宇领衔提出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 保护二字凸显与众不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即着手准备保护长江的立法。经过大量的前期研究,2006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向水利部提交长江法(立法建议)。 究竟是长江法还是长江保护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周洪宇始终主张长江立法必须加上“保护”二字,这是实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根本。 “既然只提一条长江,首要的就是保护。只有先保护好,才能有后续的利用。”周洪宇介绍说,我国共有4部涉水法律,分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属于流域立法,是特别法、专门法、保护法,应明晰与4部涉水法律的不同侧重点。 “长江保护法侧重的是‘保护’,其内容应与以往提出的侧重开发与利用的流域法有根本区别,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明确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首要目的,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终极目标,突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优先地位,为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使之成为长江大保护的根本之法。”周洪宇说。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与30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国家加大推进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将长江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鉴于长江保护法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建立长江保护法立法起草研究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增强流域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019年3月,长江保护法被纳入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打破“九龙治水”局面 早先,水污染治理一直有“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说法,分管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较弱。长江管理同样存在“九龙治水”的局面。 如何打破“九龙治水”局面、形成保护合力,成为长江保护法草案3次审议的讨论重点。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协调机制的出台理顺了管理体制,坚持全流域‘一盘棋’思想,实现共治共管。”周洪宇告诉记者,中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长江流域相关地方相互协作的机制既是创新之举,也是探索尝试,为其他流域立法提供了借鉴。但目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下一步,应就区域协调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以保障协调机制的有效落实。”周洪宇说。 审议中,周洪宇曾提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建议,集中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等案件。 “我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有助于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周洪宇说,这个建议虽然最终没有被写入长江保护法中,但希望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尝试推行。 “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周洪宇看来,法律的出台只是迈出第一步,如何让更多人知道这部法律、做好普法工作,如何通过深入调研为法律的不断完善继续建言献策,自己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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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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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护佑长江流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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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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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 姚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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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对于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用“高兴、欣慰、振奋”6个字形容自己的心情。在他看来,这部保护法凸显了我国对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 2017年3月,周洪宇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领衔提出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此后,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19年12月首次审议到2020年12月审议通过,周洪宇参加了3次审议的全过程。 近日,周洪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回顾了他与长江保护法的不解之缘。 逐步厘清长江保护方向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全长6300多公里,长江流域提供了我国36.5%的水资源、52.5%的内河通航里程,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周洪宇从小在长江边长大,在他的记忆中,小时候的长江水是清澈的,两岸还有很多柳树,风景优美。 出于对水的特殊感情,2003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周洪宇就关注到水污染问题。2004年,一系列严重的水污染事件经由媒体曝光,让周洪宇意识到,应该通过制定专项立法予以规制。 在2005年和2006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洪宇连续两年提出关于制定大江大河法的建议,建议明确大江大河适用标准范围,明确处罚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如今回想起来,周洪宇笑言,当时的建议不够成熟,大江大河的提法太过宽泛、不够集中。我国的江河有很多部门在管理,如果将所有大江大河作为整体立法,操作层面上很难做到。 “江河保护也应分门别类。”周洪宇注意到,“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是近现代水事立法的最重要经验。比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欧洲的莱茵河、法国的塞纳河等,都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这为长江保护指明了方向,也让周洪宇的建议更为成熟。201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洪宇领衔提出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 保护二字凸显与众不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即着手准备保护长江的立法。经过大量的前期研究,2006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向水利部提交长江法(立法建议)。 究竟是长江法还是长江保护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周洪宇始终主张长江立法必须加上“保护”二字,这是实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根本。 “既然只提一条长江,首要的就是保护。只有先保护好,才能有后续的利用。”周洪宇介绍说,我国共有4部涉水法律,分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属于流域立法,是特别法、专门法、保护法,应明晰与4部涉水法律的不同侧重点。 “长江保护法侧重的是‘保护’,其内容应与以往提出的侧重开发与利用的流域法有根本区别,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明确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首要目的,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终极目标,突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优先地位,为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使之成为长江大保护的根本之法。”周洪宇说。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与30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国家加大推进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将长江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鉴于长江保护法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建立长江保护法立法起草研究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增强流域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019年3月,长江保护法被纳入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打破“九龙治水”局面 早先,水污染治理一直有“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说法,分管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较弱。长江管理同样存在“九龙治水”的局面。 如何打破“九龙治水”局面、形成保护合力,成为长江保护法草案3次审议的讨论重点。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协调机制的出台理顺了管理体制,坚持全流域‘一盘棋’思想,实现共治共管。”周洪宇告诉记者,中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长江流域相关地方相互协作的机制既是创新之举,也是探索尝试,为其他流域立法提供了借鉴。但目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下一步,应就区域协调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以保障协调机制的有效落实。”周洪宇说。 审议中,周洪宇曾提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建议,集中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等案件。 “我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有助于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周洪宇说,这个建议虽然最终没有被写入长江保护法中,但希望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尝试推行。 “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周洪宇看来,法律的出台只是迈出第一步,如何让更多人知道这部法律、做好普法工作,如何通过深入调研为法律的不断完善继续建言献策,自己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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