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13 |
11/13 |
10
|
11
|
12
|
>
|
>| |
|
|
PDF版 |
|
|
|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勋在《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的文章中指出: 发展行政检察必须明确行政检察的精准定位,以系统整体的角度看待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中的定位是直接监督行政行为,但历史与现实证明行政检察力有不逮,很难成为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较为合理的设置应当是,由行政检察监督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并强化监督网络体系化建设,这种定位可称为监督体系中的补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检察时,应着眼于行政检察的时度效,把握好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资源,在工作标准上仔细判断行政检察的启动时机与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不可或缺的补强监督作用。
|
陈家勋就行政检察谈——
|
必须明确其精准定位
|
|
|
|
(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勋在《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的文章中指出: 发展行政检察必须明确行政检察的精准定位,以系统整体的角度看待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中的定位是直接监督行政行为,但历史与现实证明行政检察力有不逮,很难成为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较为合理的设置应当是,由行政检察监督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并强化监督网络体系化建设,这种定位可称为监督体系中的补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检察时,应着眼于行政检察的时度效,把握好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资源,在工作标准上仔细判断行政检察的启动时机与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不可或缺的补强监督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