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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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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逻辑
· 正确行使“司法阻却”应对长臂管辖问题
· 作为“法益”的商业秘密
· 两者具有高度的共通性
· 在实质上也存在着关系
· 必须明确其精准定位

陈家勋就行政检察谈——
必须明确其精准定位

(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勋在《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的文章中指出:
  发展行政检察必须明确行政检察的精准定位,以系统整体的角度看待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中的定位是直接监督行政行为,但历史与现实证明行政检察力有不逮,很难成为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较为合理的设置应当是,由行政检察监督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并强化监督网络体系化建设,这种定位可称为监督体系中的补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检察时,应着眼于行政检察的时度效,把握好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资源,在工作标准上仔细判断行政检察的启动时机与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不可或缺的补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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