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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虹睿
近年来美国频繁破坏性地行使长臂管辖权。此种行为不仅背离了其法律体系内关于管辖权行使的谦抑主义,也使得国际社会权力分配不均衡的态势进一步恶化。正确理解长臂管辖实质,并据此对美国长臂管辖举措做出恰当反应,保护我国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更多指代的是法的域外适用,围绕法的域外适用所构建的管辖权分配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荷花号”案的裁决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立法、司法、执法三项管辖权扩张的普遍态度:就立法管辖权,“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就执法管辖权,“国家不能在其领土以外行使管辖权,除非能从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找到允许这样做的规则”。简言之,执法管辖权有严格的领土限制;而立法管辖权的扩张基本处于丛林状态,鲜少限制。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亦架构复杂,立法管辖权作为长臂管辖权的基础,一般有五类确立依据:领土(属地)原则、属人(国籍)原则、消极人格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五项原则普遍存在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领土原则在五类原则中处于第一位阶,但国际上对领土原则独占性和排他性行使尚缺乏成熟的法律准则,因此他国与属地国之间的立法管辖权冲突和对抗不可避免。 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流动便捷,具有国际特征的行为或交易也越发频繁。为维护本国管制权力以及相附随的利益,越来越多国家都在扩张立法管辖权。而且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国家的扩张并不破坏既有立法管辖权架构,而是通过“效果原则”对五项原则进行技术性扩大解释。长臂管辖权本质为法的域外效力,立法管辖权是基础,但发挥效力却依赖于政府的执行能力。任何一国都可以扩张立法管辖权,但如果国家缺乏可调用的“政府资源”则会使立法权的扩张形同虚设。美国现阶段频繁破坏性地行使长臂管辖权,是“逆全球化”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它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权力均衡分配态势,而且此种不均衡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美国霸权。 面对美国法周期性不断“伸长”的长臂管辖,包括其传统盟友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取多种应对方法以消除长臂管辖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方法包括立法阻却和司法阻却。前者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本国民商事主体不得执行国外长臂管辖相关要求;后者是指在本国诉讼过程中,审判机构隔断外国长臂管辖法案的影响,根据正当的商事规范作出裁判,以维持正常的商贸交易秩序。如在弗吕霍夫法国公司案中,美国母公司根据美国的《外国资产控制条例》指令其法国子公司取消合同,为此子公司的法国籍董事向法国当地法院提请任命临时管理人来管理公司并履行合同。巴黎上诉法院支持了法国董事的诉求,其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取消会导致公司破产和工人失业,“法官必须考虑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个人利益”。欧洲石油公司诉荷兰传感器公司案中,被告荷兰公司系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援引美国对苏联出口管制条例,拒绝履行其与欧洲石油公司签署的合同。荷兰法院裁定认为:美国贸易禁令缺乏国际法上管辖权依据,故不予考虑,荷兰子公司行为构成违约。荷兰法院拒绝承认美国法的域外效力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保护性原则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并不包括这一美国措施寻求保护的对外政策利益”。 2020年可以称之为中国立法阻却立法元年。《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具有阻断外国法不当的域外效力的立法相继出台。但是较之于立法阻却,我国司法机关和企业对司法阻却工具使用不足。通过以上案件可见,司法阻却对于当下之中国应对长臂管辖问题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应急性强、成本较低。司法阻却中机构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审理,准备时间少,节约了大量立法成本。二是更具灵活性与可控性。我国现阶段需要阻却、矫正的重点是美国基于“对外政策利益”的长臂管辖。司法阻却能够发挥法官能动性,解决方案更灵活、可控。三是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涉事企业的误伤。大多数企业是被迫执行海外长臂管辖禁令,而司法阻却为这些企业提供拒绝执行其他国家禁令,进行自救的机会和依据,避免误伤。 行使“司法阻却”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性评价长臂管辖。法的域外适用的存在和扩张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在逆全球化的驱使下美国利用其霸权地位突破国际国内法限制,破坏性地“延长”管辖手臂才是应当谴责和阻却的对象。二是坚持个案阻却的司法原则。司法阻却案件应当避免对长臂管辖作出一般性的判断,司法阻却是在尊重国际法普遍存在的五类立法管辖权的前提下,对个案中某些“技术性扩张”立法管辖权作出否定性判断。三是司法阻却应当去政治化。劳工的就业权益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维护,法国法院基于“保护工人就业权”给予阻却其正当性不言而喻。可见司法阻却不是以司法手段相互报复,而是对一般国际法原则所保护的利益的主动捍卫,正确行使司法阻却可以进一步确保我国不被裹挟陷入“新冷战”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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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司法阻却”应对长臂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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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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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虹睿
近年来美国频繁破坏性地行使长臂管辖权。此种行为不仅背离了其法律体系内关于管辖权行使的谦抑主义,也使得国际社会权力分配不均衡的态势进一步恶化。正确理解长臂管辖实质,并据此对美国长臂管辖举措做出恰当反应,保护我国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更多指代的是法的域外适用,围绕法的域外适用所构建的管辖权分配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荷花号”案的裁决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立法、司法、执法三项管辖权扩张的普遍态度:就立法管辖权,“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就执法管辖权,“国家不能在其领土以外行使管辖权,除非能从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找到允许这样做的规则”。简言之,执法管辖权有严格的领土限制;而立法管辖权的扩张基本处于丛林状态,鲜少限制。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亦架构复杂,立法管辖权作为长臂管辖权的基础,一般有五类确立依据:领土(属地)原则、属人(国籍)原则、消极人格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五项原则普遍存在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领土原则在五类原则中处于第一位阶,但国际上对领土原则独占性和排他性行使尚缺乏成熟的法律准则,因此他国与属地国之间的立法管辖权冲突和对抗不可避免。 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流动便捷,具有国际特征的行为或交易也越发频繁。为维护本国管制权力以及相附随的利益,越来越多国家都在扩张立法管辖权。而且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国家的扩张并不破坏既有立法管辖权架构,而是通过“效果原则”对五项原则进行技术性扩大解释。长臂管辖权本质为法的域外效力,立法管辖权是基础,但发挥效力却依赖于政府的执行能力。任何一国都可以扩张立法管辖权,但如果国家缺乏可调用的“政府资源”则会使立法权的扩张形同虚设。美国现阶段频繁破坏性地行使长臂管辖权,是“逆全球化”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它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权力均衡分配态势,而且此种不均衡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美国霸权。 面对美国法周期性不断“伸长”的长臂管辖,包括其传统盟友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取多种应对方法以消除长臂管辖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方法包括立法阻却和司法阻却。前者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本国民商事主体不得执行国外长臂管辖相关要求;后者是指在本国诉讼过程中,审判机构隔断外国长臂管辖法案的影响,根据正当的商事规范作出裁判,以维持正常的商贸交易秩序。如在弗吕霍夫法国公司案中,美国母公司根据美国的《外国资产控制条例》指令其法国子公司取消合同,为此子公司的法国籍董事向法国当地法院提请任命临时管理人来管理公司并履行合同。巴黎上诉法院支持了法国董事的诉求,其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取消会导致公司破产和工人失业,“法官必须考虑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个人利益”。欧洲石油公司诉荷兰传感器公司案中,被告荷兰公司系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援引美国对苏联出口管制条例,拒绝履行其与欧洲石油公司签署的合同。荷兰法院裁定认为:美国贸易禁令缺乏国际法上管辖权依据,故不予考虑,荷兰子公司行为构成违约。荷兰法院拒绝承认美国法的域外效力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保护性原则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并不包括这一美国措施寻求保护的对外政策利益”。 2020年可以称之为中国立法阻却立法元年。《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具有阻断外国法不当的域外效力的立法相继出台。但是较之于立法阻却,我国司法机关和企业对司法阻却工具使用不足。通过以上案件可见,司法阻却对于当下之中国应对长臂管辖问题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应急性强、成本较低。司法阻却中机构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审理,准备时间少,节约了大量立法成本。二是更具灵活性与可控性。我国现阶段需要阻却、矫正的重点是美国基于“对外政策利益”的长臂管辖。司法阻却能够发挥法官能动性,解决方案更灵活、可控。三是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涉事企业的误伤。大多数企业是被迫执行海外长臂管辖禁令,而司法阻却为这些企业提供拒绝执行其他国家禁令,进行自救的机会和依据,避免误伤。 行使“司法阻却”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性评价长臂管辖。法的域外适用的存在和扩张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在逆全球化的驱使下美国利用其霸权地位突破国际国内法限制,破坏性地“延长”管辖手臂才是应当谴责和阻却的对象。二是坚持个案阻却的司法原则。司法阻却案件应当避免对长臂管辖作出一般性的判断,司法阻却是在尊重国际法普遍存在的五类立法管辖权的前提下,对个案中某些“技术性扩张”立法管辖权作出否定性判断。三是司法阻却应当去政治化。劳工的就业权益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维护,法国法院基于“保护工人就业权”给予阻却其正当性不言而喻。可见司法阻却不是以司法手段相互报复,而是对一般国际法原则所保护的利益的主动捍卫,正确行使司法阻却可以进一步确保我国不被裹挟陷入“新冷战”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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