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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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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逻辑
· 正确行使“司法阻却”应对长臂管辖问题
· 作为“法益”的商业秘密
· 两者具有高度的共通性
· 在实质上也存在着关系
· 必须明确其精准定位

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逻辑

(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姜秉曦

  为了更好地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构成了“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与路线图。《规划》以“法治中国”为题,旗帜鲜明地突出了法治建设的中国属性,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扣法治建设的中国命题,依循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解决法治建设的中国难题。
法治中国建设所承载的历史逻辑
  《规划》第一部分明确把法治中国建设定位“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构成了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国情,中国法治建设所理解和追求的现代性与西方是不同的。西方法治产生于启蒙时期,强调了对君主专制、神权政治的反抗,并将“个人主体性的自我实现”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导目标,有着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即使现在,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作为“保证自由的法律技术手段体系”的形式法治国仍然构成其法治建设的前提与核心。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最初虽移植于西方,并在部分原理层面受到后者影响,但双方在底层逻辑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对于我国而言,推进法治建设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自上而下的统筹与改革,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实现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进而完成向现代国家的过渡。它的背后反映了一种以国家为导向的法治建设逻辑,强调只有在国家具有自我保护以及保护其国民能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立足于这一历史逻辑,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于通过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与治理的有效性。正因如此,《规划》第一部分进一步将“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确立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统筹推进,并将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落脚点安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之上,从而形成了一种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律秩序,并由国家主导法治体系战略布局与整体推进的法治建设思路。基于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规划》强调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公共属性,突出了对于国家能力与治理效能的追求。也就是说,法治中国建设并非单纯运用法律去限制国家,而是要在法治轨道中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中国建设的规范逻辑
  《规划》第二部分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之治,它以法律条文为载体,以法律规范为依托,要求将国家运行的标准、界限以清晰、明确、公开的方式规定于法律体系之中,从而实现对于国家权力的拘束,并为个人提供稳定的规范预期。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顶点,具有最高性、至上性,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法治建设中,规则之治的达成仰赖于宪法之治的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围绕宪法之治的实施,则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建设应当转换为规范命题,在宪法文本中寻找法治建设的规范依据,并运用依宪治国的规范逻辑指导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立足于本条款的文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在规范上应当呈现为政治共同体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拘束下逐步实现自身规范化的过程。它从规范层面为法治中国建设划定了界限,即法治建设的规范对象应当限定在作为统一政治共同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由其辐射下的具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力与国家工作之上。除此之外,不得在规范上将之扩张至公权力以外的其他团体和个人。质言之,从规范的角度,国家的法治建设旨在为国家设定义务,而不应成为强制个人守法的工具。根据这一规范逻辑,《规划》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并从回应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和法律至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以及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围绕“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等方面展开详细部署。
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逻辑
  所谓实践逻辑,也就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宗明义地强调,我国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将之具体落实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实践之中。具体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什么时候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什么时候才能建成法治中国。为此,《规划》从第三部分开始,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针对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围绕“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七个方面,提出了近300项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法治化治理措施、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建设目标。例如,针对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疫情防控法治问题、政府失信问题、暴力袭警与伤医问题等,《规划》专门强调,要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围绕《规划》第三部分至第九部分的详细规定,应当充分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既要高屋建瓴顶层设计,也要务实管用的重大举措;既要应然的规范支撑,也要实然的问题聚焦;既要法治思维,也要切实推进,在根本上应当落脚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回应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总之,《规划》依循历史、规范与实践三条逻辑理路,分别从历史目标、规范界限与实践举措三个方面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特色,并在三者的统一中,形成了在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为主导,以人民为主体,以法治为轨道,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依归,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中国形象。蓝图已经绘就,行动只争朝夕。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严格落实《规划》的各项部署要求,向着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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