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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钟诚 文琼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樟树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0年5月25日中午,刘某甲、刘某乙以食用为目的相邀去打鸟,刘某甲携带一支气枪和子弹,骑摩托车搭乘携带一把剪刀和塑料袋的刘某乙,来到樟树市某山上,由刘某甲用气枪打鸟,刘某乙将打下来的鸟当场用剪刀剥皮。15时许,民警巡逻时发现了两人并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气枪1支、铅弹10发、野生鸟12只。 5月26日,经宜春市林业局鉴定,12只鸟中有1羽池鹭、11羽白鹭,均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月29日,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46号令规定,认定白鹭11羽、池鹭1羽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6000元。 法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因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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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鸟类获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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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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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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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钟诚 文琼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樟树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0年5月25日中午,刘某甲、刘某乙以食用为目的相邀去打鸟,刘某甲携带一支气枪和子弹,骑摩托车搭乘携带一把剪刀和塑料袋的刘某乙,来到樟树市某山上,由刘某甲用气枪打鸟,刘某乙将打下来的鸟当场用剪刀剥皮。15时许,民警巡逻时发现了两人并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气枪1支、铅弹10发、野生鸟12只。 5月26日,经宜春市林业局鉴定,12只鸟中有1羽池鹭、11羽白鹭,均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月29日,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46号令规定,认定白鹭11羽、池鹭1羽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6000元。 法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因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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