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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 军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刷单案件作出判决:不仅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名为代运营合作,实为提供刷单炒信(即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的“合作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被支持,且双方的非法获利也被收缴。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构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导向,非常值得关注。 案情大致如下:钮某所在的家具公司经营着一家网店,曾采取自行刷单的方式试图从众多商家中突围,但由于缺乏刷单经验,导致网店屡屡被查。在此情况下,钮某受公司委托,联系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承诺可以提供安全的刷单服务,双方遂签订《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不久后,该网店又连续两次因刷单炒信行为次数多、刷单销售金额高被电商平台查处。随后,钮某提出解除合同,吴某便诉至法院,索要50万元违约金。 电商领域的刷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其他诚实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严重扰乱平台运营秩序,破坏平台商业声誉,因此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也是网络黑灰产治理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对于刷单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动,相互配合,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司法机构也是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起案件便展示出这样的司法政策导向。 由于刷单行为需要专业刷单公司的介入与协助,才可以大规模地展开,所以很多商家往往会以服务推广等名义与刷单公司签订合同。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特别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在事实上是否就是刷单行为,来认定合同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是司法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第一个角度,这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仅宣告刷单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还远远不够。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刷单公司可能已经得到了商家以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支付的款项。此时,因为双方都存在违法目的,所以法律并不支持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就意味着收到款项的刷单公司可以在“事实上”得到这笔钱。法律当然不能对此坐视不管,司法治理的第二个角度出现了:法院可以判令没收相关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刷单公司就不能在事实上继续保有商家基于违法合同向其支付的款项。 不过,严格来说,此时问题仍未得到全面解决。因为上述治理措施针对的仍然是刷单双方违法合同中所涉及的款项问题,并不涉及双方获取的非法利益。正是在这个方面,朝阳法院的判决值得关注,因为其进一步收缴了双方基于刷单合同而获取的非法利益9.98万元与18万元。应该说,这一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力度。 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当事人能够在事实上保有通过刷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那么即使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无效,也并不能完全有效遏制商家、刷单公司借助违法合同来获得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收缴双方的非法获利,才能够真正遏制相应的违法行为。朝阳法院的上述判决正是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努力,值得支持。 这一判决的亮点在于,法官基于查明的事实,没有机械地固守民事案件判决的视野,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而是通过收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真正体现出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当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案件已经涉及其他层面上的违法行为,当然就不能局限于就案论案,就案办案,而是需要基于其他法益的考虑,采取相应的司法层面上的应对措施。 当然,法院作出任何判决都需要有合法依据。关于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在刑法上,有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足以支撑法院作出收缴行为人因刷单所获利益的判决。 电商领域的刷单炒信行为,是一个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的顽疾。大家都逐渐认清其危害性,也正在从多个角度展开相应的治理活动,司法治理也是重要的环节。而司法治理,不能再局限于民事、刑事、行政各管一块,相互切割的传统思路,而是需要有组合拳。对于同一个行为,综合运用认定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移送行政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知公安机关、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这样才能够取得成效。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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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刷单行为进行司法治理需要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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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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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 军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刷单案件作出判决:不仅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名为代运营合作,实为提供刷单炒信(即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的“合作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被支持,且双方的非法获利也被收缴。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构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导向,非常值得关注。 案情大致如下:钮某所在的家具公司经营着一家网店,曾采取自行刷单的方式试图从众多商家中突围,但由于缺乏刷单经验,导致网店屡屡被查。在此情况下,钮某受公司委托,联系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承诺可以提供安全的刷单服务,双方遂签订《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不久后,该网店又连续两次因刷单炒信行为次数多、刷单销售金额高被电商平台查处。随后,钮某提出解除合同,吴某便诉至法院,索要50万元违约金。 电商领域的刷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其他诚实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严重扰乱平台运营秩序,破坏平台商业声誉,因此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也是网络黑灰产治理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对于刷单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动,相互配合,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司法机构也是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起案件便展示出这样的司法政策导向。 由于刷单行为需要专业刷单公司的介入与协助,才可以大规模地展开,所以很多商家往往会以服务推广等名义与刷单公司签订合同。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特别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在事实上是否就是刷单行为,来认定合同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是司法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第一个角度,这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仅宣告刷单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还远远不够。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刷单公司可能已经得到了商家以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支付的款项。此时,因为双方都存在违法目的,所以法律并不支持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就意味着收到款项的刷单公司可以在“事实上”得到这笔钱。法律当然不能对此坐视不管,司法治理的第二个角度出现了:法院可以判令没收相关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刷单公司就不能在事实上继续保有商家基于违法合同向其支付的款项。 不过,严格来说,此时问题仍未得到全面解决。因为上述治理措施针对的仍然是刷单双方违法合同中所涉及的款项问题,并不涉及双方获取的非法利益。正是在这个方面,朝阳法院的判决值得关注,因为其进一步收缴了双方基于刷单合同而获取的非法利益9.98万元与18万元。应该说,这一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对刷单行为进行治理的力度。 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当事人能够在事实上保有通过刷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那么即使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无效,也并不能完全有效遏制商家、刷单公司借助违法合同来获得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收缴双方的非法获利,才能够真正遏制相应的违法行为。朝阳法院的上述判决正是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努力,值得支持。 这一判决的亮点在于,法官基于查明的事实,没有机械地固守民事案件判决的视野,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而是通过收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真正体现出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当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案件已经涉及其他层面上的违法行为,当然就不能局限于就案论案,就案办案,而是需要基于其他法益的考虑,采取相应的司法层面上的应对措施。 当然,法院作出任何判决都需要有合法依据。关于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在刑法上,有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足以支撑法院作出收缴行为人因刷单所获利益的判决。 电商领域的刷单炒信行为,是一个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的顽疾。大家都逐渐认清其危害性,也正在从多个角度展开相应的治理活动,司法治理也是重要的环节。而司法治理,不能再局限于民事、刑事、行政各管一块,相互切割的传统思路,而是需要有组合拳。对于同一个行为,综合运用认定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移送行政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知公安机关、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这样才能够取得成效。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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