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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违法失德者

( 2021-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只有在相关立法中确立合理可行的制度措施,坚持底线思维,明确红线标准,才能有效制止对丑闻劣迹行为的炒作和对违法失德者的推崇

  □ 张 阳

  近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针对违法失德的演艺人员,明确其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一定期限乃至永久的联合抵制,且须经协会同意才能在抵制结束后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结合此前曝出的内地某知名女艺人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等事件,《办法》将公众的关注点再次聚焦到违法失德艺人的抵制问题上。
  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覆盖面广、门槛低,是社会公众获取各类信息、享受文化娱乐、接受社会服务的便捷渠道,更是宣传思想战线的主阵地、主渠道和生力军。对于节目参与者而言,守法重德既是起码标准,更应当是最低要求。
  某些节目参与者无视法律规定、道德约束,因吸毒、酒驾、偷税漏税、出轨等各类违法失德行为自损形象;一些视听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不讲品位、格调和责任,主动迎合低俗、庸俗、媚俗,炒作丑闻劣迹甚至任由这些违法失德者出镜发声,危及自身公信力。虽是个别现象,但对于行业形象却有巨大损害,对于受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公众所不齿,也为行业和行政部门所不容。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很早就意识到节目参与者违法失德行为的危害性,自2004年起就将此纳入管理视野,积极尝试并逐步完善相应的禁止、限制等措施。2020年以来,对违法失德者的管理认识更加深入,措施更加严密。国家广电总局先是下发通知,禁止违法失德艺人在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中公开出镜发声,并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制定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综艺节目的主创及出镜人员,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艺人。此后还成立了中国视协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探索建立健全联合评议惩戒机制,共同研究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
  除广电主管部门积极行动外,国家网信办、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地方及行业协会也尝试予以规范。国家网信办从内容规范角度出台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近日发布的相关自律管理办法即属此类。
  在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违法失德者的规范较多采取行业自律等方式,也有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就行政管理而言,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完善这一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对违法失德人员进行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社会公德、不良社会影响、公序良俗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从而实现良法善治,这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必然要求。
  二是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遵守立法原则要求。对违法失德人员的规范,是视听内容管理的逻辑延伸,也是广播电视阵地管理的应有之义。从职责法定角度讲,国家广电总局守土有责,应当主动推动法律法规制定,尽快将对违法失德者的规范纳入法治轨道。与此同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出镜发声的限制,必然会影响违法失德人员的就业机会和节目制作播出机构的业务活动。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有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否则相关文件制定、具体执法措施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相关概念要尽可能分类清晰,含义明确;法律事实判断标准要科学、精细,提高可操作性,方便贯彻实施。具体落实措施应符合行政立法比例原则的要求,在达成管理目标的前提下,适当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减少对公众工作生活的干预。相关制度也要落实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节目制作播出机构、违法失德者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
  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例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新闻采编、节目播音主持人员的违法失德行为,可以行政许可和相应的行政处罚为规范手段,但是在实施中,可能也会与具体行政许可事项、限制从业行政处罚事项等产生交集,这就需要对这些规定进行适当权衡并补充规定。节目制作播出机构执行限制规定还可能引发合同争议,此时合同效力、“道德条款”违约处理以及“不可抗力”情形适用等问题的认定,也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以与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效衔接。
  总之,只有在制定广播电视法、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中确立合理可行的制度措施,坚持底线思维,明确红线标准,才能有效制止对丑闻劣迹行为的炒作和对违法失德者的推崇,才能有力引导行业、机构和个人自律,让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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