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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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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HCCW 392/2020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公司清盘案件2020年第392号

  关于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关于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3)(b)条

  一项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将上述公司清盘的呈请,已于2020年11月20日,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向该法院提出,特此通知。该项呈请按指示将于2021年2月17日早上10时在法庭席前进行聆讯;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如意欲支持或反对就该项呈请作出命令,可于聆讯时亲自出庭或由为该目的而获聘任代表他的大律师出庭。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如要求获得该呈请书的文本,在缴付该文本的规定收费后,会获得下述签署人提供该文本。
  日期:2021年2月9日
  徐子健律师行
  呈请人代表律师行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77号标华丰集团大厦10楼1003室
电话:28278080
传真:28271177
档案编号:8446-01/20
  注:任何拟在该项呈请聆讯中出庭的人,必须将有关其拟出庭的意向的书面通知,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交上述签署人。该通知书必须述明该人的姓名及地址,或如属商号,则必须述明其名称及地址,且必须由该人或该商号,或该人或该商号的律师(如有的话)签署。该通知书亦必须以足够时间送达或(如寄出)以邮递送交,以在不迟于2021年2月16日下午6时送抵上述签署人。
公 告
HCCW 393/2020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公司清盘案件2020年第393号

  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事宜及关于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3)(b)条

  一项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将上述公司清盘的呈请,已于2020年11月20日,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向该法院提出,特此通知。该项呈请按指示将于2021年2月17日早上10时在法庭席前进行聆讯;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如意欲支持或反对就该项呈请作出命令,可于聆讯时亲自出庭或由为该目的而获聘任代表他的大律师出庭。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如要求获得该呈请书的文本,在缴付该文本的规定收费后,会获得下述签署人提供该文本。
  日期:2021年2月9日
徐子健律师行
呈请人代表律师行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77号标华丰集团大厦10楼1003室
电话:28278080
传真:28271177
档案编号:8446-01/20
  注:任何拟在该项呈请聆讯中出庭的人,必须将有关其拟出庭的意向的书面通知,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交上述签署人。该通知书必须述明该人的姓名及地址,或如属商号,则必须述明其名称及地址,且必须由该人或该商号,或该人或该商号的律师(如有的话)签署。该通知书亦必须以足够时间送达或(如寄出)以邮递送交,以在不迟于2021年2月16日下午6时送抵上述签署人。
法院公告
赵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2020)粤0304执23858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0)粤0304执23858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拟处分被执行人赵侃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821弄48号201室【沪(2017)静字不动产权第012069号】,限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四、(2020)粤0304执23858号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经本院向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台、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赵侃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821弄48号201室【沪(2017)静字不动产权第012069号】的查询均价为人民币2953060.67元。本院将以上述询价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如你对该网络询价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到期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上述网络询价结果,本院将按上述价格的七折作为起拍保留价拍卖上述财产;五、(2020)粤0304执238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侃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821弄48号201室【沪(2017)静字不动产权第012069号】,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粤1972民初15835号 缪政贤:本院受理原告金多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政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限期立即迁出及向原告返还其无权占有的编号为C3的金多港高尔夫别墅;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5724.9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糜海蓉诉被告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7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万元及利息286.2万元(利息从2018年5月30日计至2020年10月30日,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10月30日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类推计算):2.判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因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案破产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通过并执行,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2019)豫0322破10-7号 2020年1月3日,本院根据冯晓宾的申请受理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8953769.56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有27家,确认的债权总额为7587785.57元,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经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其中对宋会民等26家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7187785.57元。本院认为,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宣告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2019)豫0322破10-10号 《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本院裁定认可,由于资产难以变现,待资产变现后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依法按照《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裁定终结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无法得出全面完整的审计结论,且股东尚有300万元未出资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完全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已确定的债权人就不能清偿部分有权向股东要求继续清偿,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权向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清偿。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王光银申请执行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郑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光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豫01执1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不影响本案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664号 阮鹏、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小春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865号 黄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黄晓英与被告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苏0813破1号 2021年1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30日指定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为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御景城汇金广场商业1号103号;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138523301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宏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下午3时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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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生:我处受理的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城镇布坪村民委员会有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提存公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2月11日将应交付给你的补偿款共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捌佰肆拾肆元肆角(?232844.4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国银行卡到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如你在法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依法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新兴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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