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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栏目上期刊发了《正当防卫纠偏必须回归防卫的本源》一文,从历史角度关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演进,本期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对办理正当防卫案件存在的难点进行评析。 □ 吴峤滨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重要权利和手段。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普遍感到正当防卫案件很“难办”,从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到福州赵宇案、云南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无一不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最高法、最高检又陆续发布了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我们在结合案例以案析法,推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同时,更应当正视正当防卫案件之所以“难办”的症结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案件难办,难在判断。司法办案的过程,是一个判断的过程,即通过判断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而正当防卫案件恰恰切中当前司法办案的软肋。首先,重形式轻实质的判断。一般而言,司法人员办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案件,重点是判断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是否齐备,这是一种典型的形式判断。而正当防卫制度被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虽然一般应当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方面条件,但相比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常用的形式判断似乎一下不灵了。因此,《意见》规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言下之意就是提示司法机关要作出实质判断。 其次,重构罪轻出罪的判断。司法人员找齐构罪要件背后的逻辑,是一种单向判断,即只考虑是否成立犯罪,不再考虑是否可能出罪。而正当防卫制度偏偏需要双向判断,既需要从正面判断是否“正当”,还需要从反面判断是否“过当”,甚至还需要判断是否系特殊防卫,这就更难把握了。 再次,重结果轻过程的判断。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数量、情节、后果来判断,类似于做算术题。然而,我们无法像做算术题那样简单比较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得失情况进而判断孰轻孰重,因此《意见》强调,要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最后,基本不作价值判断。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更多时候满足于形式不违法,重形式、重构罪、重结果的判断也基本可以满足形式不违法,即最后处理结果大差不离,轻视社会效果。而正当防卫恰恰蕴含着维护公民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等重大制度价值,办案时不作价值判断难免陷于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 案件难办,难在担当。正当防卫案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司法办案中尤其需要责任担当。实践中,司法人员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善担当,有多种表现形式:以“苛刻”免责,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敢作出认定;以“超脱”免责,往往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超脱态度,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旁观者,而不是换位思考问问“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以“和稀泥”免责,在办案中无原则地“和稀泥”,特别是不注重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认为是打架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牢房”。笔者以为,案件再难,勇于担当,把自己摆进去,有效化解矛盾、释法析理,就不难。 案件难办,难在治理。正当防卫案件往往让人“拍案惊奇”,惊之惊,案件扑朔迷离、百转千回;奇之奇,背后人生冷暖、世间百态。每一起案件犹如一个多棱镜,折射出案里案外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引人深思。比如,王新元、赵印芝正当防卫案(涞源反杀案)中,其女儿遭遇“野蛮男友”多次上门滋扰、短信威胁,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训诫无效,一家人长期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最终酿成惨案,有关地方和部门是否真正履职到位?重庆市梁平区“男子欲性侵13岁继女遭妻子锤杀案”中,有关部门是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职责?《意见》要求,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办案机关更要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监管履职存在明显漏洞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以为,案件再难,通过推动源头治理,减少违法犯罪隐患,把坏事变成好事,案件越办越少,自然就不难了。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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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何以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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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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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栏目上期刊发了《正当防卫纠偏必须回归防卫的本源》一文,从历史角度关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演进,本期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对办理正当防卫案件存在的难点进行评析。 □ 吴峤滨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重要权利和手段。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普遍感到正当防卫案件很“难办”,从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到福州赵宇案、云南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无一不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最高法、最高检又陆续发布了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我们在结合案例以案析法,推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同时,更应当正视正当防卫案件之所以“难办”的症结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案件难办,难在判断。司法办案的过程,是一个判断的过程,即通过判断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而正当防卫案件恰恰切中当前司法办案的软肋。首先,重形式轻实质的判断。一般而言,司法人员办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案件,重点是判断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是否齐备,这是一种典型的形式判断。而正当防卫制度被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虽然一般应当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方面条件,但相比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常用的形式判断似乎一下不灵了。因此,《意见》规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言下之意就是提示司法机关要作出实质判断。 其次,重构罪轻出罪的判断。司法人员找齐构罪要件背后的逻辑,是一种单向判断,即只考虑是否成立犯罪,不再考虑是否可能出罪。而正当防卫制度偏偏需要双向判断,既需要从正面判断是否“正当”,还需要从反面判断是否“过当”,甚至还需要判断是否系特殊防卫,这就更难把握了。 再次,重结果轻过程的判断。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数量、情节、后果来判断,类似于做算术题。然而,我们无法像做算术题那样简单比较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得失情况进而判断孰轻孰重,因此《意见》强调,要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最后,基本不作价值判断。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更多时候满足于形式不违法,重形式、重构罪、重结果的判断也基本可以满足形式不违法,即最后处理结果大差不离,轻视社会效果。而正当防卫恰恰蕴含着维护公民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等重大制度价值,办案时不作价值判断难免陷于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 案件难办,难在担当。正当防卫案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司法办案中尤其需要责任担当。实践中,司法人员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善担当,有多种表现形式:以“苛刻”免责,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敢作出认定;以“超脱”免责,往往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超脱态度,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旁观者,而不是换位思考问问“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以“和稀泥”免责,在办案中无原则地“和稀泥”,特别是不注重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认为是打架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牢房”。笔者以为,案件再难,勇于担当,把自己摆进去,有效化解矛盾、释法析理,就不难。 案件难办,难在治理。正当防卫案件往往让人“拍案惊奇”,惊之惊,案件扑朔迷离、百转千回;奇之奇,背后人生冷暖、世间百态。每一起案件犹如一个多棱镜,折射出案里案外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引人深思。比如,王新元、赵印芝正当防卫案(涞源反杀案)中,其女儿遭遇“野蛮男友”多次上门滋扰、短信威胁,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训诫无效,一家人长期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最终酿成惨案,有关地方和部门是否真正履职到位?重庆市梁平区“男子欲性侵13岁继女遭妻子锤杀案”中,有关部门是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职责?《意见》要求,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办案机关更要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监管履职存在明显漏洞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以为,案件再难,通过推动源头治理,减少违法犯罪隐患,把坏事变成好事,案件越办越少,自然就不难了。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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