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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周勤 钟新洪 1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20年末,自治区制定出台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规12件,其中自治区地方性法规7件,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5件。
  新疆克拉玛依市是我国重要的石油石化基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石油工业遗存,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承载着克拉玛依城市记忆的工业遗产,对弘扬传承石油文化、丰富城市精神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以来,新疆有15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其中木垒哈萨克自治县7个村以拔廊房为传统建筑特色入选。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和自然风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层层明确保护责任,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县、乡(镇)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新疆全区各地从实际出发,立法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和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地方立法特色十分突出。
  “实践表明,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地方立法只有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彰显地方特色,既遵循普遍规律,又充分考虑、准确体现地方的特殊性,才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富有生命力和活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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