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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由退房”闹心源于“三无”尴尬

“无理由退房”闹心源于“三无”尴尬

( 2021-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 涛

  “无理由退房”是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销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楼市遇冷,为吸引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当作“破冰”利器。然而,据“新华视点”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退房时却遭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拒绝退房。相关纠纷在多地发生,有的甚至闹上法庭。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让广大消费者吃了“定心丸”,解除了后顾之忧。鉴于这种消费体验,当房企推出“无理由退房”时,一些消费者便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警惕,爽快下单。岂料,所谓“无理由退房”并非想象中的想退就退,房企会以申请退房逾期、付款逾期、已办理网签或银行贷款等理由百般推脱,消费者拿回房款变得遥遥无期。此类纠纷并不少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无理由退房”,结果显示有1388份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涉及全国多地。
  “无理由退房”为何由“定心丸”变成了“闹心药”,源于背后的“三无”尴尬。其一,一些房企缺乏营销诚意。在楼市遇冷的背景下,“无理由退房”本是一项刺激消费的销售利器。但一些房企压根就缺乏诚意,只是将其当作吸引消费者的噱头。于是,在退房承诺背后想方设法给消费者埋雷挖坑。比如,大玩文字游戏,退房款可退,定金不退;合同关键内容故意“留白”,遇到纠纷时再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填空”。
  其二,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往往被房企“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冲昏了头脑,在没有充分考虑房屋价格、质量、地段、经济实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就抱着“反正能退”的心理草率购房。同时,疏于对相关证据的搜集整理。有的购房者过于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没有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导致日后退房被拒。有的虽然签了协议,但由于条款比较笼统,对退款时限、延期利息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容易造成对方推诿扯皮。
  其三,有关部门缺乏规范监管。“无理由退房”在国内并非新生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出现,近年来每每楼市不景气,就会成为房企加码营销的“杀手锏”。相比之下,我们的市场监管则慢了不止一拍。2019年1月,东莞成为国内首个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对退房申请时间、定金退还时限、逾期未退赔偿等进行了约定。但就全国来看,各地规范程度不一,缺乏统一标准和通用细则。“无理由退房”究竟该怎么退,很大程度上都是开发商自己说了算。
  “无理由退房”口惠实不至,不仅有损契约精神,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对此,一方面需要房企增强诚信意识,真正靠质量和服务赢得消费者。房产销售并非“一锤子买卖”,靠“无理由退房”忽悠无异于“饮鸩止渴”,占得一时便宜,却砸了自家招牌。同时,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和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关键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文字或留存录音证据。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及时跟进,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无理由退房”的标准和流程,防止开发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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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统一标准
  应尽快建立起与“无理由退房”全流程相适配的监管规范,制定统一标准和通用细则,让“无理由退房”有规可循,有标可依,避免房地产商以“无理由退房”为幌子,给退房者“挖坑”“留坑”“藏坑”,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市场监管、房管等职能部门应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对房地产商不诚信行为要严厉打击,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经营资格的要取缔经营资格,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     浙江 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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