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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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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蔡长春
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给出指导意义;准确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界限;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指导如何认定特殊防卫 【办案经过】 张某与其兄张某甲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甲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某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在事故后续处理过程中,张某与周某强产生矛盾。 2016年3月12日早,张某与其兄张某甲及赵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鱼塘旁的小屋内闲聊。周某强纠集丛某、张某乙、陈某来到此处,确认张某在屋后,周某强、陈某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乙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锨、铁锤进入张某暂住处。张某甲见状上前将走在最后边的张某乙截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周某强、陈某、丛某进入里屋内,共同向屋外拉拽张某,张某向后挣脱。后,周某强、陈某持刀砍向张某后脑部,张某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的胸部,陈某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锨击打张某后脑处。周某强、丛某见陈某倒地后跑出屋外,张某将尖刀放回原处。后张某发现张某乙仍在屋外与张某甲厮打,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锨,两次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强打入鱼塘中,致周某强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事后,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强左尺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一审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张某以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张某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例曾被评为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办案经过】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公寓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 截至2017年9月底,四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到案,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承认,但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坏,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某等四人均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姜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姜某宣告缓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对于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准确地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引导合法参与攀岩等活动 【办案经过】 2017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毛某、张某乙3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甲首先攀爬,毛某、张某乙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甲的安全。攀爬过程中,张某甲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甲通过这种方式率先登顶,后毛某沿着张某甲布好的绳索也攀爬到顶。在巨蟒峰顶部,张某甲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毛某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其间,张某乙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甲布好的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乙、张某甲先后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某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甲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乙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张某甲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因损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而入刑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攀岩活动在国内越来越普及,但社会公众对法律边界还不完全清楚。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办案指引,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合法参与攀岩等户外探险活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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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界自然遗产打岩钉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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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十六批刑事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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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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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蔡长春
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给出指导意义;准确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界限;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指导如何认定特殊防卫 【办案经过】 张某与其兄张某甲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甲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某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在事故后续处理过程中,张某与周某强产生矛盾。 2016年3月12日早,张某与其兄张某甲及赵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鱼塘旁的小屋内闲聊。周某强纠集丛某、张某乙、陈某来到此处,确认张某在屋后,周某强、陈某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乙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锨、铁锤进入张某暂住处。张某甲见状上前将走在最后边的张某乙截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周某强、陈某、丛某进入里屋内,共同向屋外拉拽张某,张某向后挣脱。后,周某强、陈某持刀砍向张某后脑部,张某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的胸部,陈某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锨击打张某后脑处。周某强、丛某见陈某倒地后跑出屋外,张某将尖刀放回原处。后张某发现张某乙仍在屋外与张某甲厮打,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锨,两次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强打入鱼塘中,致周某强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事后,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强左尺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一审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张某以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张某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例曾被评为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办案经过】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公寓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 截至2017年9月底,四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到案,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承认,但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坏,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某等四人均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姜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姜某宣告缓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对于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准确地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引导合法参与攀岩等活动 【办案经过】 2017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毛某、张某乙3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甲首先攀爬,毛某、张某乙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甲的安全。攀爬过程中,张某甲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甲通过这种方式率先登顶,后毛某沿着张某甲布好的绳索也攀爬到顶。在巨蟒峰顶部,张某甲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毛某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其间,张某乙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甲布好的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乙、张某甲先后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某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甲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乙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张某甲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旨在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因损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而入刑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攀岩活动在国内越来越普及,但社会公众对法律边界还不完全清楚。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办案指引,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合法参与攀岩等户外探险活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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