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说法 |
8 |
6/8 |
5
|
6
|
7
|
>
|
>| |
|
|
PDF版 |
|
|
|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实习生 汪涛
“考试必过”“专业替考”“不过全额退款”……在一些重要考试前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考生急于求过的心理,在社交媒体以及相关网站中推送类似“考试包过”的信息。面对这样的“承诺”,有的考生铤而走险购买了作弊“服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考生会利用人情关系找亲友代替自己考试。然而,这样的路注定是走不通的,在“捷径”的尽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近年来安徽省法院系统审理的涉考相关案件,提醒考生诚信应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代人参加资格考试 触犯刑律双双受罚 张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医院的职工,2018年,他准备参加当年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张某自认为备考不充分,无法通过这次的考试。于是他找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正在蚌埠市某高校任教的朋友刘某,希望刘某能够替自己去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起初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但张某依旧坚持让刘某替考,并多次上门说服刘某帮助自己。碍于朋友面子,刘某答应了张某的替考请求。 2018年8月25日,考试当天早上,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等交给刘某,随后刘某进入了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第四小学的考场,代替张某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开始时,监考老师并没有发现刘某是替考考生,但是当核对证件时,监考老师发现刘某与证件上的照片差异较大,于是上报了考点考务组。此时,眼看已经掩藏不住的刘某主动说出了自己替考的事实,随后刘某被交给公安机关。刘某落网后,张某也向公安机关投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在明知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旧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了替考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两人从轻处罚。2019年10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代替考试罪,张某被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考前承诺考研包过 非法售题并处罚金 熊某是安徽省铜陵市某考研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前夕,他打着“MBA考研包过班”的旗号向社会招收了20余名考生。在开班仪式上,熊某向报名考生作出了“考研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承诺,随后收取了每名考生25000元到35000元的“辅导费”。 随后,熊某找到了湖北省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某、梁某和程某,与他们约定以“包过”一个学生12000元或16000元的价格,由彭某、梁某和程某为其招收的考生提供考试作弊器材,并进行作弊器材的使用培训。梁某还承诺自己可以为熊某提供所谓的“考前答案”,并保证答案的准确性。考虑到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风险较大,熊某决定让梁某为其提供“考前答案”。经过商议,他们认为湖北某市的研究生考试监考环境比安徽省宽松,又商定将这些考生安排在湖北某市参加考试。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前几天,熊某和程某将20名考生带至湖北省某市备考。考试当天凌晨3时,梁某通过邮箱将几个小时后将要开考的MBA综合和英语两科的试题答案发送给熊某和程某,他们收到答案后,立刻叫醒了20名参加考试的考生,随后熊某和程某将收到的答案打印出来分发给他们,并告知他们此即为“考前答案”,抓紧时间记背。当天上午研究生招生考试如期开考,在考场外,彭某和程某又将“考前答案”发到其他考研QQ群,共有两个群864名考生收到了这份流出的“考前答案”。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熊某等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0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考试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熊某、彭某、梁某、程某因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万元不等。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分工合作组织作弊 当场事发悉数落网 2016年初,蒋某通过QQ与何某认识,何某自称手上有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经过商谈,蒋某于当年3月份通过何某购买了两台考试作弊设备,并学习了该设备的操作方法,何某收取蒋某2000元。 蒋某获得作弊设备后,准备用于当年的高考中,并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江西省某中学高中生吕某和南昌某大学学生余某。三人商议后,决定由吕某提供当年高考试题,余某负责做题,蒋某还找到了范某等人协助作弊。高考前夕,考生包某和李某找到蒋某,要求蒋某帮助其在考场上作弊。蒋某收取了他们每科2500元的“辅助费”。 考试期间,吕某进入考场,使用电子设备对空白试卷进行拍照,并通过QQ将试卷发送给协助作弊的范某,范某在安徽省涡阳县某酒店内将空白试卷照片发送给大学生余某,余某做完后,拍摄照片并发送给范某,范某收到余某做出的答案,将图片编辑成文字后通过电脑控制考试作弊设备发到考生秘密带入考场的“橡皮”形状的电子接收器上。然而,监考老师在考场上当场发现了两名考生手中的橡皮疑似电子作弊设备,于是上报给公安机关处理,何某、蒋某、吕某、余某、范某等很快便悉数落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考试作弊电子设备用于他人高考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且何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收入应予没收。据此,法院判决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非法收入二千元,予以追缴。吕某、余某、范某等人另案处理。 贩卖电子作弊设备 数罪并罚多人获刑 小卢是安徽省某高校的学生,大学期间,他参加过多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是均未通过,于是便通过QQ联系上了赵某,赵某向小卢承诺,自己可以在英语四级考试时为他提供完整答案,随后小卢向赵某的银行卡转账400元。考试当天,赵某与陈某取得联系,陈某通过QQ将非法获得的国家四、六级考试答案发给了赵某,随后赵某又将答案转发给了小卢,但小卢感觉答案不太合理,于是没有采用。 除了小卢,还有十余位高校学生找到赵某,希望赵某帮助其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了提高作弊考生考试通过率,赵某还通过互联网联系了从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的程某,并在程某处购买了多套窃听、窃照相关间谍专用器材用于协助考生作弊。每年英语四、六级考前,赵某潜入各大高校QQ群,发布自己可以帮助通过四、六级考试的信息,当有学生询问时,赵某就会推荐他们购买窃听、窃照的电子设备,用于考场作弊。截至赵某被警方控制时,他已经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4年,赵某因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等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最终赵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和程某也分别因犯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其他案涉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胡点评 无论是找人替考还是替人考试,无论是考前非法获取答案还是非法向他人出售考试作弊器材,任何一种考试作弊手段都严重扰乱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了人才选拔的公平竞争环境。 当前,考试作弊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考试作弊的手段更加隐蔽、便捷,一些考生经不住诱惑,企图借助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乏,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或者考前出售考试答案,或者贩卖考试作弊器材。为赚取不义之财,肆意触碰法律红线。 因此,针对考试作弊手段越来越隐蔽、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问题,考试监管手段应当与时俱进,监考的制度措施也应当不断完善,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决不给考试作弊、心存侥幸之徒以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对种种扰乱国家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坚决定罪量刑、处以刑罚,以维护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胡勇
|
|
考试作弊依法严惩诚信应考捍卫公平
|
|
|
|
( 2021-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
|
漫画/高岳 |
|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实习生 汪涛
“考试必过”“专业替考”“不过全额退款”……在一些重要考试前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考生急于求过的心理,在社交媒体以及相关网站中推送类似“考试包过”的信息。面对这样的“承诺”,有的考生铤而走险购买了作弊“服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考生会利用人情关系找亲友代替自己考试。然而,这样的路注定是走不通的,在“捷径”的尽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近年来安徽省法院系统审理的涉考相关案件,提醒考生诚信应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代人参加资格考试 触犯刑律双双受罚 张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医院的职工,2018年,他准备参加当年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张某自认为备考不充分,无法通过这次的考试。于是他找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正在蚌埠市某高校任教的朋友刘某,希望刘某能够替自己去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起初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但张某依旧坚持让刘某替考,并多次上门说服刘某帮助自己。碍于朋友面子,刘某答应了张某的替考请求。 2018年8月25日,考试当天早上,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等交给刘某,随后刘某进入了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第四小学的考场,代替张某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开始时,监考老师并没有发现刘某是替考考生,但是当核对证件时,监考老师发现刘某与证件上的照片差异较大,于是上报了考点考务组。此时,眼看已经掩藏不住的刘某主动说出了自己替考的事实,随后刘某被交给公安机关。刘某落网后,张某也向公安机关投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在明知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旧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了替考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两人从轻处罚。2019年10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代替考试罪,张某被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考前承诺考研包过 非法售题并处罚金 熊某是安徽省铜陵市某考研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前夕,他打着“MBA考研包过班”的旗号向社会招收了20余名考生。在开班仪式上,熊某向报名考生作出了“考研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承诺,随后收取了每名考生25000元到35000元的“辅导费”。 随后,熊某找到了湖北省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某、梁某和程某,与他们约定以“包过”一个学生12000元或16000元的价格,由彭某、梁某和程某为其招收的考生提供考试作弊器材,并进行作弊器材的使用培训。梁某还承诺自己可以为熊某提供所谓的“考前答案”,并保证答案的准确性。考虑到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风险较大,熊某决定让梁某为其提供“考前答案”。经过商议,他们认为湖北某市的研究生考试监考环境比安徽省宽松,又商定将这些考生安排在湖北某市参加考试。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前几天,熊某和程某将20名考生带至湖北省某市备考。考试当天凌晨3时,梁某通过邮箱将几个小时后将要开考的MBA综合和英语两科的试题答案发送给熊某和程某,他们收到答案后,立刻叫醒了20名参加考试的考生,随后熊某和程某将收到的答案打印出来分发给他们,并告知他们此即为“考前答案”,抓紧时间记背。当天上午研究生招生考试如期开考,在考场外,彭某和程某又将“考前答案”发到其他考研QQ群,共有两个群864名考生收到了这份流出的“考前答案”。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熊某等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0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考试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熊某、彭某、梁某、程某因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万元不等。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分工合作组织作弊 当场事发悉数落网 2016年初,蒋某通过QQ与何某认识,何某自称手上有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经过商谈,蒋某于当年3月份通过何某购买了两台考试作弊设备,并学习了该设备的操作方法,何某收取蒋某2000元。 蒋某获得作弊设备后,准备用于当年的高考中,并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江西省某中学高中生吕某和南昌某大学学生余某。三人商议后,决定由吕某提供当年高考试题,余某负责做题,蒋某还找到了范某等人协助作弊。高考前夕,考生包某和李某找到蒋某,要求蒋某帮助其在考场上作弊。蒋某收取了他们每科2500元的“辅助费”。 考试期间,吕某进入考场,使用电子设备对空白试卷进行拍照,并通过QQ将试卷发送给协助作弊的范某,范某在安徽省涡阳县某酒店内将空白试卷照片发送给大学生余某,余某做完后,拍摄照片并发送给范某,范某收到余某做出的答案,将图片编辑成文字后通过电脑控制考试作弊设备发到考生秘密带入考场的“橡皮”形状的电子接收器上。然而,监考老师在考场上当场发现了两名考生手中的橡皮疑似电子作弊设备,于是上报给公安机关处理,何某、蒋某、吕某、余某、范某等很快便悉数落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考试作弊电子设备用于他人高考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且何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收入应予没收。据此,法院判决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非法收入二千元,予以追缴。吕某、余某、范某等人另案处理。 贩卖电子作弊设备 数罪并罚多人获刑 小卢是安徽省某高校的学生,大学期间,他参加过多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是均未通过,于是便通过QQ联系上了赵某,赵某向小卢承诺,自己可以在英语四级考试时为他提供完整答案,随后小卢向赵某的银行卡转账400元。考试当天,赵某与陈某取得联系,陈某通过QQ将非法获得的国家四、六级考试答案发给了赵某,随后赵某又将答案转发给了小卢,但小卢感觉答案不太合理,于是没有采用。 除了小卢,还有十余位高校学生找到赵某,希望赵某帮助其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了提高作弊考生考试通过率,赵某还通过互联网联系了从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的程某,并在程某处购买了多套窃听、窃照相关间谍专用器材用于协助考生作弊。每年英语四、六级考前,赵某潜入各大高校QQ群,发布自己可以帮助通过四、六级考试的信息,当有学生询问时,赵某就会推荐他们购买窃听、窃照的电子设备,用于考场作弊。截至赵某被警方控制时,他已经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4年,赵某因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等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最终赵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和程某也分别因犯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其他案涉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胡点评 无论是找人替考还是替人考试,无论是考前非法获取答案还是非法向他人出售考试作弊器材,任何一种考试作弊手段都严重扰乱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了人才选拔的公平竞争环境。 当前,考试作弊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考试作弊的手段更加隐蔽、便捷,一些考生经不住诱惑,企图借助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乏,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或者考前出售考试答案,或者贩卖考试作弊器材。为赚取不义之财,肆意触碰法律红线。 因此,针对考试作弊手段越来越隐蔽、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问题,考试监管手段应当与时俱进,监考的制度措施也应当不断完善,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决不给考试作弊、心存侥幸之徒以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对种种扰乱国家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坚决定罪量刑、处以刑罚,以维护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胡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