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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苏1283民特453号 罗小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严小宝与被申请人罗小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下落不明人:罗小红,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006224224,汉族,住泰兴市新街镇严家堡村严前一组53号,于2015年从家中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罗小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小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已作出(2020)苏1283民特453号民事判决:一、宣告被申请人罗小红失踪;二、被申请人罗小红应得财产份额由申请人严小宝代为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0)桂0123民初84号 广西那硕科技有限公司、焦利锋、张绍英、梁明炅、陈熙、邓菊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光炳、黄连玉、焦利锋、张绍英、梁明炅、陈熙、梁明昱、田仁姣、庞开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2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光炳、黄连玉、焦利锋、张绍英、梁明炅、陈熙、梁明昱、田仁姣、庞开勇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清偿代偿款项17241358.4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项18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止;以代偿款项23326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止;以代偿1681848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总数17241358.49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隆安华侨管理区富华路2号(车间厂房)全幢等6处房产(隆房权证字第2014004033、2014004034、2014004035、2014004036、2014004037、2014004038号)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隆安国用(2013)第0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GF533的小轿车(尼桑牌ZN1032U2G3,车架号LJNIGU2G9AN0904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邓菊花以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DF533的小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一、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4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3720元,由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光炳、黄连玉、焦利锋、张绍英、梁明炅、陈熙、梁明昱、田仁姣、邓菊花、庞开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440号 张兴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兴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4440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2587号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思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2587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086号 刘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维臣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4086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3909号 白品卫: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3909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1121号 张春艳、姚猛: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1121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黄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436号 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4436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 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石长富、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第三人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武汉第七分公司: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其与被上诉人张旭明、陈先正、石长富、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第三人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武汉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管辖异议的上诉,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院(2020)鄂09民辖5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石长富、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亚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第三人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武汉第七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明、陈先正与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和第三人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武汉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43号 被告:潘宝贵(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104252734),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团结村2组、被告:刘红艳(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011011826),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福安村2组19户:本院受理原告周景兵与被告潘宝贵、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宝贵、刘红艳归还原告周景兵借款人民币49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45号 王树林(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香田东升队030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71071782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树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树林支付原 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4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1292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王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586号 邓吉学(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街道住武村住武社区以朵大道14号24栋1单元504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05083358):本院受理原告吕灵霞与被告邓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邓吉学支付原告吕灵霞货款7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67元,合计1117元,由被告邓吉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061号 许化良(住山东省郓城县李集乡马庄行政村马庄08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212256816):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许化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许化良支付原告杨建平模具定作款33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904元,合计1534元,由被告许化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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